吳曉靈:理財産品風險最大
2017/03/14
原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的吳曉靈在兩會期間接受了記者採訪,回答了中國金融市場近期的熱點問題。
記者:中國金融市場中,監管當局應該關注的最大風險是什麼?
吳曉靈:在政府工作報告當中指出了四個方面的風險:不良資産、債務違約、影子銀行和網際網路金融,總理的報告主要是提了這四個方面的風險。而在我來看,我認為影子銀行的風險是格外重要的,影子銀行的本意,是在銀行信貸之外的一些非銀行金融的活動。有一些是有執照的,有一些是沒有執照的。就中國來説,大量的影子銀行的活動還是有執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的。這裡面我認為最關鍵的,容易引起風險的,是資産管理産品,市場上也叫作理財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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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的吳曉靈 |
為什麼説這種産品隱藏的風險最大呢?首先,它是規則不統一,層層套欠拉長了債務鏈,隱含了很多的風險。第二,它的投資者的適當性堅持的不太好,因而會出現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投資方向不匹配的風險。第三,因為它的數據不清晰,所以難以對它的風險進行判斷,一旦出現了風險以後有感染性、有波及性,因而是比較嚴重的問題。
我們從報紙上可以看到,近幾年,理財産品的發展速度是非常快的,而且金額也非常的大。據報道: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還有私募資産管理産品,到2016年末大約有52萬億;銀行的理財産品將近30萬億;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産品有19萬億;保險的資管産品有15萬億;加起來大約有116萬億。有關部門把這些産品扣除了重覆計算的部分,認為大約是60~70萬億。
這中間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60萬億~70萬億,還是116萬億,數額都是比較大的,而且橫跨銀證保信各個領域。因而我認為,如果不能夠很好的了解這些産品的投資者是誰,投向是什麼,準確的數據是多少,那麼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當一些産品出現違約的時候,就容易引起很大的風險。這也是當前為什麼由人民銀行&&來制定統一的資産管理産品的統一標準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現在在央行的主導下,和各個監管當局一起在制定著資管産品的統一標準,堅持了穿透性的監管原則。就是説投資者要穿透到最終的投資者,産品要穿透到最終用錢的産品,這樣才能夠弄清底數。而且要建立資管産品的綜合的統計系統,要了解它的總量、關聯度、槓桿水準、資金投向,這些都為今後了解和化解資管産品方面的風險準備了很有利的條件。這是我對當前風險最主要的看法。我認為資管産品是我們現在風險比較嚴重的一方面。
記者:在大資管領域,人民銀行正在&&資管業務的統一監管,您認為統一監管應該著力於哪些方面?
吳曉靈:從媒體反映的情況來看,因為資産管理的統一標準辦法還沒有正式向社會徵集意見,但是媒體好像從各個角度得到了一些資訊,我蒐集了大家的資訊,認為可能有這麼幾個方面:第一,是要統一對於合格投資者的認定。因為我們現在銀證保信都在做資産管理産品,但是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認定是不一樣的;第二,按照公募和私募分類制定統一標準;第三,按照公募和私募來確定投資者的人數和合格投資者的資格;第四,根據公募和私募來確定産品的槓桿率和産品的投資標的。我認為,按照這些原則來制定統一的標準,而且建立資管産品的綜合統計的系統,是非常好的一個進步。
但是我從大家反映出來的資訊來看,我認為目前由人民銀行統一制定的資管産品的標準也有不足的方面。第一,對於資管産品的法律關係認識不一致。到現在為止好像大家還都認為資管産品既有信託關係也有委託關係,但我個人認為資管産品本身是一個信託産品,它的關係是一種信託關係。我們現在談到的委託關係的産品,其實基本上都是單一委託,而單一委託的資管産品和單一的定向資管産品本身就是通道業務的一個基礎,是産品層層套欠的一個制度基礎。什麼産品容易做單一委託呢?就是銀行在它的系統當中發了理財計劃,然後把這些理財計劃的錢集合在一起,對券商的單一資管計劃,或者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單一委託,還有信託投資公司的單一委託。把銀行用戶的錢集中在一起通過單一委託或單一信託的方式把它投向其他産品,往往都是銀行理財産品不太適宜投的方向,繞過監管投向了那個方向,所以造成了層層的套欠。在這方面來説,由於法律關係沒有給予一個明確的界定,由於對單一委託這個通道業務的法律基礎到現在為止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説法,説是不是要把它取消掉。當然,如果「辦法」正式公佈的時候能夠取消這個,我認為是一件好事。
再有,我們現在統一了産品的標準,但是由於沒有把這個法律關係明確為信託關係,把它的金融屬性、産品屬性定義為一個證券,所以沒有單一的監管主體,沒有明確給證監會。如果是承認是一種信託法律關係的證券,那麼其實就可以把監管的責任主體叫給證監會。但是由於沒有這樣的法律關係和金融産品屬性的認定,所以沒有明確證監會在資管産品的統一監管上的職責,於是還會出現標準統一了但是監管主體還是三家。只有通過人民銀行主導建立統一的資管産品統計系統來分析風險,我認為還是一個缺陷。所以我希望今後大的資管市場當中,應該進一步統一法律關係的認識,統一監管,實施行為監管。
記者:隨著金融創新越來越多,金融領域各行業間的相互滲透交叉,監管面臨更加複雜的形勢,在新形式下,整體監管體制是否要進一步進行改革,應該如何著手?
吳曉靈:其實我在很多場合都講過,金融機構儘管有很多業務的相互滲透,但是金融業務的本質上的東西是不會因為相互滲透去而改變它的本質。比如説,銀行主要搞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業務,在這個過程當中它會創造信用貨幣,銀行的貸款業務的本質,吸收存款的特性和創造貨幣的特性是不會改變的;證券機構要搭建投資者和融資者的橋樑,要保證資訊的真實全面,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它仲介機構的本性也不會改變;保險公司基於大數法則下進行經濟補償的功能也不會改變;信託本身是一種法律關係,受人之托帶人理財,它只收取管理費,而投資者要承擔風險,享受收益,這種本質也不會改變。所以,不管哪個機構經營了銀證保信業務的時候,都要按照相同的規則來進行監管,這就是我常説的功能監管、行為監管,就是按照同樣的功能和行為來進行監管。
根據這樣的情況,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我看報紙上經常會説,現在金融機構已經綜合經營了,那麼我們是不是要搞綜合監管?我想不應該是這樣的,綜合經營的是功能監管、行為監管。就是説,一個機構如果你做了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就應該那個業務的本質去接受監管。過去我們的監管是機構監管為主,什麼叫機構監管呢?就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和撤銷進行發牌照、吊銷拍照,對機構的審慎經營進行管理。行為監管,就是説即便是機構的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做了我説管的功能方面的事情,那麼你還是要到我這裡來領取牌照。大家都知道,在香港要做證券業務有9張牌照。銀行要銷售保險産品或基金産品,實際上他是要到保監會取得保險銷售的資格,要到證監會獲得基金銷售的資格,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國家已經有這個牌照式管理的基礎了。因而在綜合經營的大形勢下,我想我們更應該強化功能監管、行為監管。最典型的交叉經營的,就是我剛才説的大資管市場的資産管理産品,應該按照它的法律屬性,交由證監會來統一監管比較好。
根據現在綜合經營的情況會出現很多風險,對於各類金融機構它所從事的業務,它的數量到底怎麼樣,他的投資者怎麼樣,有一個綜合的統計分析對於了解整個市場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的監管體制不管怎麼改變,對與央行在整個體系當中所承擔的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穩定的職能是不會改變的。
大家都知道,在各國來説金融市場上最終的流動性的提供者是央行,所以央行既擔負著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的責任,又承擔著金融穩定的職責。在綜合經營的情況下,那麼多的資訊比較複雜而風險傳染的情況又時常會發生,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央行,就需要掌握全面的資訊。大家知道前兩年總書記在講金融體制改革的時候強調了三個統籌,一個就是統籌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和金控公司的監管;統籌重要的基礎設施的監管;統籌綜合金融統計。其實這些都是在為金融穩定打下堅持的基礎。從我剛才分析的,在綜合經營的情況下,我們的監管原則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走向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在複雜的金融形勢下,要強化央行進行承擔金融穩定職能方面的條件,而且在比較紛繁複雜的國際國內的金融形勢下,我們需要有效的央行,它的貨幣政策要更加有效,匯率政策也要更加的有效,這樣才能夠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金融系統,來應付更加複雜的國際國內的形形勢。
這就是我對監管體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簡單的把三會合在一起,簡單的把三會都合到央行去,而是看我們的監管的理念。其實世界各國監管體制有各種各樣的不同模式,都要受到當事國家的歷史文化和現實經濟條件的制約,什麼樣的條件能夠更好的完成我剛才所説的,要有一個穩定的金融防範的框架,就是更好的讓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結合在一起,怎麼樣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貨幣政策的調控體系。如果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我想樣的及機構,什麼樣的監管體系都是合適的。
記者為日本經濟新聞(中文版:日經中文網)原田逸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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