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日本:哪國法律更嚴厲?

2017/06/01


  日經中文網特約撰稿人 張石:談起中日法律哪國更嚴厲,似乎是一個很大的學術問題,不是一篇小文能夠涵蓋得了的,因此在這裡只能很感性地説一個大概,美其名曰「借一斑以窺全豹」。

 

  我覺得大概來看法律的嚴厲與不嚴厲,一個是看其量刑的輕重,一個是看刑罰和約束的範圍的廣度。從中日最重的刑罰死刑來看,顯然是中國的法律嚴厲。2011年5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減少13個死刑罪名、保留55個死刑罪名,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刑法1979年頒布以來,第一次減少死刑罪名。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當時中國媒體援引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的話稱,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中國刑法的方向。中國現有46種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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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執行死刑的人數,找不到權威統計,據2014年10月28日的新華社所屬的《參考消息》網報道,「根據美國對話基金會的報告,去年(2013年),中國對2400名罪犯處以死刑。」(1)這怎麼説也比日本多得多。日本適合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上大致有16種,但是在戰後沒有奪走他人生命的犯罪幾乎沒有被處以死刑的(當然奪去他人生命的犯罪不一定親手而為,也包括組織犯罪),從1993年至今,日本一共執行了105人的死刑。

 

  是不是僅僅這樣就可以説中國的法律比日本嚴厲呢?筆者認為並非如此。從法律的懲罰和約束範圍來看,日本卻比中國廣,日本的法律不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而是「天網恢恢,密而不漏」。日本在1948年頒布《輕犯罪法》,在這個法律中,在中國人看來不過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區區小事」也要受到拘留和罰款等懲罰,輕犯罪的罪名達34項,而且教唆、幫助別人進行以上犯罪者,與犯罪者本身同罪。如其中第一條第四項是「沒有生活的經濟來源,雖然有勞動的能力,但是沒有工作的意願,沒有固定住址,到處閒逛。」,第十三項是「在公共場所對複數的人顯示出粗野粗暴的言行,給別人添麻煩,或逞威風,在等待火車、電車、大客車、船舶及其他的公共交通工具,演劇及其他公共活動或等待分配配給物資等的隊伍中,或在上述活動中等待買票的或發放證票的公眾隊列里加塞,或弄亂隊列的人」;第二十項是「在眾目睽睽的公共場所以造成他人不快的方式隨便露出臀部、大腿或身體其他部位者; 第二十二項是「做乞丐或讓別人做乞丐」;第二十六項是「在街道、公園以及其他公眾集合的場所,吐吐沫、吐痰或大小便,或者讓別人從事這些活動的人」;第三十二項是「進入禁止入內的場所,或沒有正當的理由進入他人的田地的人。」

 

  中國沒有《輕犯罪法》,但是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201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沒有像日本的《輕犯罪法》那樣嚴細到具體的生活細節,沒有把沒工作到處閒逛、單純做乞丐(對於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或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人有罰則)、進入他人田地等並沒有被列為犯罪,雖然對「擾亂公共秩序」有罰則,但是沒有具體到吐吐沫、吐痰、排隊加塞、露大腿等細節,而從中國通常的社會觀念來看,日本《輕犯罪法》中所規定的一些犯罪,在中國僅是一個是否講文明、禮貌的問題。

 

  由於《輕犯罪法》的罪名網羅甚廣,不懂這些的外國人有可能不留意就犯了罪,以至於中國駐大阪總領事館教育組刊登出一篇文章叫「特別提醒ー日本輕犯罪法」,並把日本的《輕犯罪法》全文簡明扼要地登載在文章後面。

 


 

  文中指出:「日本與中國,雖是近鄰,但實則國情迥異。尤其是初來日本的中國人若按照傳統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方式,則往往容易陷入被動。為了提醒來日的中國公民「入鄉隨俗」,我們將日本的《輕犯罪法》介紹于後,以供參考。

 

  日本有一種法律叫作《輕犯罪法》,由於輕犯罪法中許多小細節是一般人不太會注意的,因此一般人其實很有可能在無意中違反輕犯罪法。而對於日本事情了解不多的外國人當然更有可能在無意中違反輕犯罪法。例如隨身攜帶一把瑞士刀在本國可能沒什麼大不了,但是在日本就是犯罪(如果刀刃長度超過6公分即違反了《銃炮刀劍累所持等取締法》,不足6公分的則是違反了《輕犯罪法》)」(2)

 

  從日本的法律上看,嚴格控制極刑的判決和執行人數,當然是好的,正像我們前面所引用的那樣,當時的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也説,「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中國刑法的方向」,這也是世界刑法發展的方向,在世界的194個國家中,已有97個國家全面廢除了死刑。

 

  而法網撒得非常廣泛,像日本這樣些許小事也是犯罪的狀況好不好呢?我個人認為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好的一面是社會秩序更加嚴整,生活也會更有安全感,但是不好的一面就是過於嚴細的法律會制約人們的個性與活力,合法空間越來越狹窄,如果在這樣的延長線上走下去,容易發展成警察國家,使人們正當的權利受到侵害,每天為檢討自己犯沒犯法很竭盡全力,窒息了開放性的心理和創造性。比如我在乘電車的時候,看到一位黑人,下車後用自己最大的聲音喊了一聲:「I'm  so happy!」,我當時覺得他很瀟灑,在到處都是靜悄悄的日本聽到如此直率,如此豪放的抒發自己情感的聲音,覺得十分爽快,但是他有違法之虞,因為日本《輕犯罪法》中其中的第十四條犯罪就是「不聽公務員的制止,發出異常大的聲音,或把樂器、收音機的聲音放得異常之大,有損靜穩,給鄰人添麻煩的人」。 

 

  從經濟生活上講,日本的規制和法律過於嚴細,使合法的經營空間狹窄。我遇到很多日本和外國的企業家都對我説過,在日本經營很難,動輒得咎。日本原首相小泉提倡構造改革,實行「行政管制與法令鬆綁」,就是因為日本的行政、經濟上的法律和規則過於嚴細,不僅束縛日本經濟的發展,也成為日本很難招來外國的企業和投資的原因之一。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對日投資部部長前田茂樹指出:「外資對日本內部的直接投資餘額對GDP 之比只有3.8%,這在世界199個國家中為196位,197位以下為尼泊爾、安哥拉、蒲隆地(UNCTAD),不用説超過60%的英國和接近40%的法國等歐洲各國及接近30%的美國,就是中國和南韓也是10%以上,這是日本接受海外投資低迷的令人震驚的數字。儘管我們身邊活躍著許多外資企業,但是日本處於比朝鮮還低的196位讓人難以相信。」(3)

 

  「要擴大對日直接投資,第一是要求商業環境的進一步的改善,安倍總理宣稱‘把日本變成世界上最容易做生意的國家’,並舉出了行政管制與法令鬆綁、法人稅減稅、參加TPP 加盟談判、強化企業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4)按照前田茂樹的説法,安倍也知道,行政管制與法令過嚴、過細,是日本招不來外資和外國企業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要強調「行政管制與法令鬆綁」的「成績」,其實這也是日本法律過嚴、過細的體現,是國家不相信民眾,事無巨細都要由它來管的「大政府志向」。

 

  安倍雖然知道日本的這一弱點,但是樂此不疲。最近又不顧在野黨、地方政府和民眾的反對,利用議會中的多數席位在眾議院通過了「合謀罪」(《有組織犯罪處罰法》)法案。該法案作為「共謀罪」的犯罪條項多達227條,其中包含許多和恐怖主義活動無關的犯罪,甚至「違規採蘑菇」也成了該法處罰的對象。這項法律的通過,使以往原則上僅在犯罪實施後進行處罰的日本刑法體系將發生巨大的變化,必將使原本過嚴過細的日本法律變本加厲。聯合國特別報告人約色夫・克那達奇5月18日圍繞《有組織犯罪處罰法》修正案指出:「有不當限制個人隱私和表現的自由之虞」,「成為該法犯罪對象的範圍非常廣,可能包含與恐怖主義及有組織犯罪無關的內容」,「法案中有關‘計劃’和‘準備行為’的定義曖昧,有恣意運用的可能性」,並直接給安倍晉三首相發出書簡,日本政府為此通過外務省向聯合國報告人提出抗議,5月22日,克那達奇發文反駁日本政府的抗議,雙方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筆者認為,「合謀罪」(《罪法犯罪處罰法》)的法案通過後,會進一步強化日本的「大政府志向」,有在更深、更廣的層面進一步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開放性和創造性之虞。

 

  http://china.cankaoxiaoxi.com/2014/1028/543748.shtml
  http://www.eduosaka.org/publish/portal113/tab5640/info105214.htm
  前田茂樹「對日投資現狀和日本應該採取的對應措施」《日本貿易會月報》2015年7・8月號,No.738頁。
  同上,No.739頁。

 

張石

本文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  

 

張石 簡歷:

1985年,中國東北師範大學外國語言文學系研究所畢業,獲碩士學位。1988年到1992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94年到1996年,東京大學教養系客座研究員,現任日本《中文導報》副主編。著有《莊子和現代主義》、《川端康成與東方古典》、《櫻雪鴻泥》、《寒山與日本文化》、《東京傷逝》、《孫中山與大月薰—一段不為人知的浪漫史》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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