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韓就投資協定達成協定
2012/03/22
三國於3月19~21日在北京舉行事務級別的磋商,最終達成了一致。協定中除加入了投資者與締約國間的糾紛解決、匯款自由等基本原則外,還提出禁止對技術轉讓做出過分要求。
日本官房長官藤村修在3月22日上午的記者招待會上評價稱「將構築起中日韓在經濟領域的第一部法律框架,具有加強三國間關係的政治性意義」。並特別提到與中國的關係,指出「從進一步提高中日投資協定保護水準的角度出發,做出了關於智慧財産權、公平公正的規定」。
投資協定作為一個框架,規定在企業向國外投資時,被投資國應為投資企業提供保護。中日韓在2005年開始政府間磋商,2007年開始談判。在雙邊投資協定方面,中日、日韓、中韓協定分別於1989年、2003年和2007年生效。
日本政府將締結投資協定作為正式開展中日韓FTA談判的前提。在此次達成一致後,完全具備了正式開展FTA談判的條件,日本今後加強對中韓的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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