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偶像團體成員違規與異性交往被判賠款

2015/09/21


      日本一位前偶像團體成員的女性(17歲)被認為違反禁止與異性交往的規定,被其經紀公司等提起訴訟,並被要求支付損害賠償。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定這名女性違反規定,稱「交往行為曝光有損偶像的形象」,要求該女性支付65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4萬元)賠償。

  判決書表示,這名女性2013年3月與經紀公司簽約,接受了禁止與異性交往的規定,同年7月以6人團體的形式初次登臺。雖然舉辦了演唱會並出售了相關商品,但由於這名女性與男性粉絲交往一事被曝光,該團體於10月解散。

  該女性認為,「不與異性交往並非女性偶像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審判官兒島章朋認為,「為贏得男性粉絲的支援,需要禁止與異性交往的條款」,指出解散的責任在於該女性。責令其承擔服裝費和培訓費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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