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擬對離婚父母引入「共同親權」

2019/02/18


      日本法務省正式討論引入離婚後父母雙方均擁有親權的「共同親權」制度。現行的日本《民法》實行的是父母一方在離婚後擁有親權的「單獨親權」制度,計劃通過引入共同親權,來使父母雙方更易於參與子女的養育。討論通過大多數歐美國家所採用的選擇制來引入共同親權。

        

日本擬通過選擇制引入「共同親權」,防止父母與子女「完全斷絕關係」

  

      在已開發國家中,只有日本採用單獨親權。現行制度規定不具有親權的父母一方屬於戶籍上的「他人」,探視孩子受到限制。但是,近年來隨著離婚的增加,在爭奪親權的案件中,父母一方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帶走小孩,以及一方向律師或行政機構謊稱另一方家暴等情況成為社會問題。

      

      基於上述問題,日本法務省為積極實現不和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探視孩子,防止父母與子女完全斷絕關係來構築孩子的養育環境,討論正式引入共同親權。

    

      在日本,親權往往被視為「父母對子女的權利」,但是在歐美則被視為「監護和養育子女的義務」,認為父母雙方擁有親權是理所當然的觀點佔支配地位。離婚後父母一方拒絕探視孩子或是支付撫養費的行為被視為違法。

  

      不過,在父母雙方關係不好的情況下,圍繞親權的行使,存在雙方激烈對立,損害孩子利益的情況。因此,在引入共同親權的情況下,討論慎重考慮養育環境,個別情況可選擇單獨親權。

  

      據日本法務省稱,日本以協議離婚為主,大多數情況下法院不會介入親權的決定。要引入可選擇的共同親權,如何制定法院深入介入親權決定的手續成為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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