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程式上看,美國會正式退出WHO嗎?

2020/06/16


       美國總統川普對世界衛生組織(WHO)圍繞新冠疫情的應對感到不滿,表明了退出該組織的方針。國際法規定成員國有退出國際機構的權利。美國在加入時曾以擁有退出權為條件。儘管經過正式通知等手續就可退出,但有可能要承擔資金。

  

WHO日內瓦總部(reuters)

  

       川普一直批評WHO的做法「偏向中國」,在529日的記者會上提出了「我們今天與WHO斷絕關係」。英語原話為「terminate relationship」(終止關係)。

 

       川普沒有直接使用英語中的退出和脫離。尚處於進入正式手續之前表明政治性退出方針的階段。

 

       作為WHO成員國章程的《世界衛生組織憲章》中沒有關於退出的規定。關於多邊條約的規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就退出國際組織的問題進行了規定。第54條中規定「經全體當事國于咨商其他各締約國後表示同意」可以退出。

  

  

       要脫離沒有退出規定的條約時,根據第56條,(1)經確定當事國原意為容許有退出之可能時;(2)由條約之性質可認為含有退出之權利時——即可退出。

 

       針對美國退出WHO,歐盟發表了敦促其重新考慮的聲明。按照第54條來看,很難説美國已經得到全體當事國同意。

 

       關於第56條,美國在1948年加入WHO時,提出的條件是有權在發出通知一年後退出,並在WHO大會上得到批准。因此美國的退出很可能滿足(1)的條件。

 

       (2)的「條約之性質」條件不夠明確。日本政府內部有觀點認為可將該條款作為退出依據進行廣泛應用。也就是認為其效力很難推翻由政府做出的退出決定。

 

       總之,美國可以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提出退出WHO的主張。正式發出通知後,1年之後的退出就開始倒計時。

 


 

       如果川普在11月的總統大選中失敗,新總統轉換方針決定留在WHO內的話,可以終止退出程式。

 

       要退出WHO,美國還需要完成國內的相關程式。美國加入WHO時,是由議會參眾兩院共同決定的。美國國內有意見認為,退出WHO時也應該經過議會批准。

 

       議會參眾兩院的決議中寫入了退出WHO時需要繳納本會計年度會費的內容。川普是否會繳納這部分會費,尚不得而知。日本上智大學教授前嶋和弘(美國政治)認為,「美國還沒有正式發出通知,現在可能是川普的交易階段」。

 

       無退出規定的國際機構不在少數。全球擁有193個成員國的聯合國也沒有在規定會員國相關規則的《聯合國憲章》中作出明文規定。

 

       聯合國的前身國際聯盟曾經有過退出條款。相繼發生日本和德國于1933年退出、義大利于1937年退出等情況,該機構陷入了功能不全的困境。

 

       其原因是,國際聯盟受制於全體一致原則,無法迅速做出決策,而且倡導成立該機構的美國自己並不是成員國。雖然該機構成立的宗旨是實現國際和平,但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

 

       針對聯合國和WHO沒有退出規定這一點,日本東京都立大學教授詫摩佳代(國際政治)解釋稱,「二者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早期階段成立的國際機構。它們希望能夠避免重蹈成員國接連退出的國際聯盟的覆轍,這種意識發揮了一定作用」。

 

 

       日本2019年退出了國際捕鯨委員會(IWC)。該委員會的相關條約規定,如果在11日之前發出通知,就可以在當年630日退出。日本於2018年底向該機構發出正式通知,按照正式程式退出。

 

       當時,日本政府內部針對退出時是否需要國會批准進行了討論。由於是根據條約明確規定的程式退出的,因此政府認為只需內閣會議通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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