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擬為新冠疫苗立法,如有健康損害國家賠償
2020/08/20
日本政府計劃在使用新冠疫苗後發生健康損害之際,代替製藥公司進行賠償。各國間獲取疫苗的競爭日趨激化,日本要通過此舉讓海外廠商易於向日本供貨。將向下一次國會提交新法案,力爭早日通過。
相關內容將於近期在日本政府的新冠分組會上討論。
世界衛生組織(WHO)的統計顯示,新冠候選疫苗有160多種,已啟動臨床試驗的有30種左右。
越是儘早接種,越是能抑制感染和死亡人數,因此各國在疫苗實用化尚不明朗的階段就與製藥公司簽署供給協議。各國之間正展開關係到國民生命的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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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分別與美國輝瑞、英國阿斯利康就接受1.2億劑疫苗供應達成協定。但是,各公司與各個國家都簽署協議,對日本供給也可能被推遲。
鹽野義製藥等日本國內企業也在推進開發,但預計實用化時間晚於海外企業,數量也較少。2021年夏季要舉行東京奧運會和殘奧會,日本政府希望進一步增加海外疫苗採購。
日本政府目前正與海外的3~5家企業在有律師參加的情況下推進談判。海外的製藥公司提出,「如果因疫苗副作用導致健康損害而被要求賠償,將難以應對。希望由國家承擔」。
疫苗存在有效性和安全性因人種不同而發生改變的情況。即使是在美歐進行充分次數的臨床試驗並確認效果的疫苗,在日本接種時也有可能發生意料之外的副作用。
一般來説,到疫苗實用化為止需要5~10年以上。新冠疫苗力爭在1年左右實現實用化。對製藥公司來説,也存在由於以罕見的短時間進行開發而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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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圍繞疫苗展開激烈爭奪(reuters) |
在海外,針對傳染病疫苗導致的健康損害,由國家負責賠償的案例很多。
在美國,以不存在違規等為條件,緊急時賦予製藥公司免責權。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顯示,在新型流感疫苗的採購中,英德法等國納入了由國家補償損失的條款。
而在日本,2009年進口新型流感疫苗時,通過了補償海外企業的特別措施法。該法施行後,與企業方面簽署了損失補償協議。在2011年的預防接種法修正案中也設置相同規定,但在2016年失效。
世衛組織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將現狀認定為全球性大流行,認可了有別於通常情況的疫苗開發。
一般來説,在判斷疫苗有效性的指標中,條件是滿足8成以上,但此次放寬為「50%以上」。還有預計僅在數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的例子。俄羅斯批准的疫苗沒有經過國際上要求的臨床試驗中對大量人員接種的最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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