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該不該成為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援助方?

2015/12/07


       在巴黎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COP21)上,日美歐等已開發國家正就2020年以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總計超過1000億美元的資金援助應對氣候變化一事進行協調。

  不過,圍繞「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援助」和「引發氣候變暖的已開發國家責任」,已開發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的分歧仍未消除。

  COP21的事務級工作會議於12月5日敲定了長達48頁的新框架草案。法國外長洛朗·法比尤斯表示要最終敲定,還需要縮減至「20頁左右」。因此留給部長級官員磋商的問題仍很多。

  談判的焦點是已開發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援助。發展中國家要求明確提出2020年以後的援助金額。另一方面,已開發國家認為,提出具體金額可能束縛將來的財政政策,因此持慎重態度。

  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已開發國家將描繪促使中國等具有資金實力的新興市場國家成為「援助方」的戰略。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4日在訪問南非時表示在今後3年裏向非洲提供600億美元資金援助。2020年以後,如果將新興市場國家提供的類似援助也納入對發展中國家的援助金額,那增加援助將變得更為容易。

      另一方面,印度等新興經濟體對可能導致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定義發生改變的舉措持警惕態度。這些國家所依據的是《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中規定的區分「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內容。

      條約中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程度存在很大差異,既包括中國和印度等新興經濟體也包括非洲等最不已開發國家,這些發展中國家較已開發國家相比承擔的減排責任較輕。對於可能損害發展中國家「既得權益」的舉措,新興經濟體持反對態度。中國政府代表團的蘇偉代表5日表示,負有歷史責任的已開發國家有必要對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援。

      「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對立還被帶入到有關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討論中。發展中國家考慮到自身的經濟增長,要求為其制定比已開發國家寬鬆的減排目標。

      關於驗證減排目標是否達成的方法,各方正在就已開發國家接受第三方機構的審查、發展中國家只需自主提交報告即可進行討論。不過如果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減排義務存在很大差異,在各種各樣的生産領域與中國展開競爭的日本將陷入不利局面,這或是日本難以接受的。

      日本經濟新聞(中文版:日經中文網)竹內康雄 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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