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採取有害物質對策 國家有罪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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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判決理由,該小法庭指出,日本戰後的實際調查等結果顯示,石棉造成的健康受損情況「在1958年前後已經十分嚴重」。並在此基礎上表示,「國家應盡塊制定懲罰,規定在工廠內設置排氣裝置的義務並推廣普及」,最終判定國家違法。5名審判員全體一致通過了這一判決。
泉南石棉訴訟由於有起訴時間不同的2個原告團而一直存在爭議。在此次的最高法院判決中,針對在一、二審中判決原告方勝訴的「第2起訴訟」,支援了要求國家支付約3億3千萬日元賠償的大阪高等法院判決。而針對在二審中原告敗訴的「第1起訴訟」,由於需要再次計算賠償額,將審理髮回了該高等法院。
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中指出「有證據顯示,1958年前後石棉工廠勞動者的健康受損情況已經相當嚴重」。有關排氣裝置有效性的技術性認識正在提高,認為「國家要求工廠安裝排氣裝置是可能的」,進而得出了國家應對舉措違法的結論。
在日本,針對國家未採取任何措施的「不作為」行為,認定「超出容許限度、明顯欠缺合理性時」成為賠償理由的判例此前就已經確立。
換言之,判決認定國家不要求工廠安裝排氣裝置屬於超過容許限度的不作為。
石棉具有耐熱、耐腐蝕、耐摩擦的特性,從高度增長期至昭和(1926年-1989年)末期被視為「奇蹟的礦物」。但在其危險性被廣泛知曉之後,由於潛伏時間很長,又被稱為「安靜的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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