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日本:哪國法律更嚴厲?
2017/06/01
日經中文網特約撰稿人 張石:談起中日法律哪國更嚴厲,似乎是一個很大的學術問題,不是一篇小文能夠涵蓋得了的,因此在這裡只能很感性地説一個大概,美其名曰「借一斑以窺全豹」。
我覺得大概來看法律的嚴厲與不嚴厲,一個是看其量刑的輕重,一個是看刑罰和約束的範圍的廣度。從中日最重的刑罰死刑來看,顯然是中國的法律嚴厲。2011年5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減少13個死刑罪名、保留55個死刑罪名,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刑法1979年頒布以來,第一次減少死刑罪名。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當時中國媒體援引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的話稱,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中國刑法的方向。中國現有46種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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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執行死刑的人數,找不到權威統計,據2014年10月28日的新華社所屬的《參考消息》網報道,「根據美國對話基金會的報告,去年(2013年),中國對2400名罪犯處以死刑。」(1)這怎麼説也比日本多得多。日本適合死刑的罪名在刑法上大致有16種,但是在戰後沒有奪走他人生命的犯罪幾乎沒有被處以死刑的(當然奪去他人生命的犯罪不一定親手而為,也包括組織犯罪),從1993年至今,日本一共執行了105人的死刑。
是不是僅僅這樣就可以説中國的法律比日本嚴厲呢?筆者認為並非如此。從法律的懲罰和約束範圍來看,日本卻比中國廣,日本的法律不是「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而是「天網恢恢,密而不漏」。日本在1948年頒布《輕犯罪法》,在這個法律中,在中國人看來不過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區區小事」也要受到拘留和罰款等懲罰,輕犯罪的罪名達34項,而且教唆、幫助別人進行以上犯罪者,與犯罪者本身同罪。如其中第一條第四項是「沒有生活的經濟來源,雖然有勞動的能力,但是沒有工作的意願,沒有固定住址,到處閒逛。」,第十三項是「在公共場所對複數的人顯示出粗野粗暴的言行,給別人添麻煩,或逞威風,在等待火車、電車、大客車、船舶及其他的公共交通工具,演劇及其他公共活動或等待分配配給物資等的隊伍中,或在上述活動中等待買票的或發放證票的公眾隊列里加塞,或弄亂隊列的人」;第二十項是「在眾目睽睽的公共場所以造成他人不快的方式隨便露出臀部、大腿或身體其他部位者; 第二十二項是「做乞丐或讓別人做乞丐」;第二十六項是「在街道、公園以及其他公眾集合的場所,吐吐沫、吐痰或大小便,或者讓別人從事這些活動的人」;第三十二項是「進入禁止入內的場所,或沒有正當的理由進入他人的田地的人。」
中國沒有《輕犯罪法》,但是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201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沒有像日本的《輕犯罪法》那樣嚴細到具體的生活細節,沒有把沒工作到處閒逛、單純做乞丐(對於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或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人有罰則)、進入他人田地等並沒有被列為犯罪,雖然對「擾亂公共秩序」有罰則,但是沒有具體到吐吐沫、吐痰、排隊加塞、露大腿等細節,而從中國通常的社會觀念來看,日本《輕犯罪法》中所規定的一些犯罪,在中國僅是一個是否講文明、禮貌的問題。
由於《輕犯罪法》的罪名網羅甚廣,不懂這些的外國人有可能不留意就犯了罪,以至於中國駐大阪總領事館教育組刊登出一篇文章叫「特別提醒ー日本輕犯罪法」,並把日本的《輕犯罪法》全文簡明扼要地登載在文章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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