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日前對2012年8月登上沖繩縣尖閣諸島的魚釣島(中文名:釣魚島)的香港保釣人士等14人,再次作出「暫緩起訴」的處分決定。
上述14人當時被日本警方以違反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構成「非法入國和非法登陸」的嫌疑為由當場逮捕。2013年7月那霸地檢對他們作出了暫緩起訴的決定。
此後,2014年1月負責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或暫緩起訴等決定是否正確的那霸檢察審查會認定那霸地檢的處分不當。
本次,那霸地檢再次決定暫緩起訴,沒有改變原有立場。那霸地檢稱,之所以決定暫緩起訴,是因為考慮到上述14人「非法登島」的時間非常短,且均已被強制遣返。
所謂暫緩起訴,是日本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制度,即檢察官認為暫不提起公訴為宜的,可以暫緩提起公訴,併為被暫緩起訴人設定相應的義務。如果被暫緩起訴人在法定的考驗期間內,沒有違背法定義務,那麼考驗期限屆滿,檢察機關就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違背義務,檢察機關則立即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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