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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第5條是什麼?

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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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美安全保障條約》是一項規定美國對日本負有防衛義務的條約。該條約規定,對於日本施政之下的領域出現的「武力攻擊、共同危險」,日美需共同應對。1951年締結的舊安保條約未能明確規定美國對日本的防衛義務,但日本前首相岸信介與美國前總統艾森豪威爾在1960年簽訂的新安保條約則明確了美國對日本的防衛義務。

 

  2010年9月,尖閣諸島(中國名:釣魚島)海域發生撞船事故之際,時任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明確表示尖閣諸島適用於「日美安保條約第5條」。之後,歐巴馬也表達了同樣的想法。在川普新政府對參與亞太地區事務充滿不確定性的背景下,日本政府有必要再次確認尖閣諸島適用於日美安保條約第5條。

 

  日本政府之所以急於確認美國對尖閣諸島的立場,是為了對抗海洋活動頻繁的中國。在尖閣諸島附近,中國公務船多次出現在日本主張的「領海」範圍。關於南韓實際控制的竹島(南韓名:獨島),美國的一貫立場是「不負有防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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