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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日遊行受損日係企業誰來賠?

201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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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此前中國各地發生反日遊行中出現的打砸行為影響,使得在中國的日係企業遭受了巨大損失。有分析認為損失額至少將超過數十億日元。遭受損失的企業能否獲得賠償?日係企業能否根據中日之間的條約等國際法獲得補償?

 

圖為長沙平和堂五一廣場店(攝于9月22日)

     “建築物和辦公用品遭到破壞以及商品遭到搶劫等將造成約5億日元損失,而停業導致的銷售下滑將造成約13億日元損失”,平和堂社長夏原平和在9月底的記者會上對反日遊行造成的損失金額進行了説明。

  該公司在湖南運營的購物中心等3家店舖遭到暴徒襲擊。雖然湖南省政府曾經要求當地公安當局對平和堂進行保護,但因平和堂是當地最大的日本企業,因此遊行隊伍瞄上了該公司。據稱警察的警戒線被輕易突破。

  該公司投保了包含罷工及騷亂險的財産保險特別條款(SRCC),在損失金額中,有4億日元有望獲得保險賠付。3家店舖要恢復營業都需要花費2~3個月時間,這期間的機會損失不在保險賠付範圍之內。

  日係企業遭受損失的整體情況目前還不清楚。日本損害保險協會會長柄澤康喜表達了個人看法,認為日本保險行業整體的賠付規模“可能達到數十億至上百億日元”。如果包含店舖停業等造成的機會損失在內,損失額將進一步擴大。

 日本的一家保險公司稱“眾多大企業都投保了財産保險特別條款(SRCC)”,但遭受損失的不僅限于大企業。是否存在通過財産保險以外方式獲得補償的可能呢?

  2005年中國發生反日遊行之際,曾有日本料理店等招牌和窗玻璃被砸碎。當時,在遊行平息後,中國政府曾經向受害方支付一定金錢。日本外務省中國•蒙古2科認為這“歸根到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撫慰金”。當時支付的金額與受損金額相比也似乎有些微不足道。

  如果日本企業在投資目的地國家遭受損害,在簽署《投資保護協議》(雙邊條約之一)的國家,可以提起要求有關方面進行賠償的仲裁。日本與中國存在1989年生效的《日中投資保護協定》(即日中投資協定)。根據規定,雙方的國民、企業以及財産等在對方國家內“將獲得不間斷的保護及保障”。

 但日本經濟産業省的經濟合作科表示,“此次的損害不在投資協定範圍之內”。

  在近年來的投資保護協定中,很多都規定了如企業等投資者在對方國家遭受損害、可以提請國際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條項。這稱之為ISDS條款(即投資者與國家爭端解決條款),不過雖然日中投資協定中也有這樣的規定,但京都大學濱本正太郎教授稱,這實際上是“社會主義國家協定中常見的條款,應用範圍極為狹窄”。

  投資者可以向仲裁機構提起申訴的僅限于不足額支付,資産收歸國有等情況下的補償金額,而騷亂損失不在仲裁範圍之內。在協定中,幾乎不存在損害發生時確定具體應對措施的規定。

  為完善以往協定的不足之處,日本於今年5月簽署了包含範圍更加廣泛的ISDS條款的日中韓投資保護協定。但是,由於尚未獲得國會批准,因此目前仍未生效,無法用來解決此次事態。

日本政府表達了向受損企業提供援助的方針,其中包括向中國政府轉達企業提出的有關損害賠償的要求,日本外務省中國與蒙古2課表示“首先希望中國政府依據中國的國內法進行損害賠償等”。

  就企業是否根據法律提出賠償要求和仲裁,平和堂表示“希望弄清政府間外交談判和其他公司的動向後再做決定”。松下增表示“今後要求中國採取法律手段進行賠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日本政府和企業都顯得非常謹慎。

  根據日中投資保護協定,日本政府也可以向仲裁機構起訴對方國家。濱本教授表示,“如果遭受損害的日本企業無法根據中國國內法律獲得補償,就應該探討團結在一起敦促日本政府提起仲裁”。

  不過,眾多日係企業今後將繼續把中國定位為重要市場。即使程式正當,也無法忽視採取斷然手段可能帶來的風險。關注日經中文網新浪微網志

(八十島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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