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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這樣規定國家公務員與民間人士接觸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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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就公務員與民間人士接觸方式,在《國家公務員倫理規程》中做出了規定。日本以原大藏省貪污受賄問題為契機,于2000年施行。將各省廳授予業務及執照等批准許可的企業和個人定義為“利害相關人”。禁止公務員從利害相關人處接受包括奠儀及餞行在內的金錢和財物,禁止接受打高爾夫及旅遊等接待。

    

      費用超過1萬日元(約合人民幣609元)時即使自行承擔也要提前彙報。即使在利害相關人以外,副科長級以上的官員接受超過5千日元的接待和贈與時也要彙報。有可能觸犯規程時,各省廳要配合人事院的國家公務員倫理審查會,進行調查和處分。

    

      處分分為懲戒處分和省廳內部處分。懲戒處分有免職、停職、降薪、戒告4種。2018年,日本文部科學省官員接受利害相關人接待,被給予降薪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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