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對日本所主張的專屬經濟區(EEZ)進行管理,日本政府確定了制定綜合性法律的框架。除了限制無秩序的開展調查活動的外國船隻外,還將在開發海底資源和建設海上風力發電站等方面構建有利環境,以方便日本企業利用專屬經濟區。日本還計劃建立一個由政府主導的體制,作為漁業人員、自衛隊、海上保安廳等的協調窗口,促進民間進入海洋産業。
日本沖繩及北方領土事務擔當相山本一太15日,對以日本內閣官房的綜合海洋政策本部為中心加緊實施的相關法律的制定方針進行了説明。今後將召集有識之士對相關法案的具體內容進行討論,在此基礎上,爭取在明年1月召開的例行國會上提出相關法案。
日本所主張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的面積位居世界第6。日本政府希望加強勘探蘊藏於日本近海的天然氣水合物(可燃冰)等資源,同時開發海上風力、波力和潮汐力等新型海洋可再生能源。
在日本海洋本部整理出的法律制定時的主要問題點中明確指出,有必要促進民間企業進入海洋産業。目前要在海上建設風力發電站時,企業等必須直接與對象海域的漁業人士進行談判。再例如,在船舶的航線與自衛隊的訓練海域重疊時,必須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和防衛省進行協調。今後將加緊制定新規定,實現可在一處辦理好與相關部門的所有手續。
另外,目前日本在海洋的管理和開發方面,分別制定有礦業法、專屬經濟區漁業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相關法律。今後將推進制定和完善綜合性法律,並明確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責任分擔。
例如,目前礦業法規定了專屬經濟區的海底資源的保護事項。外國船隻要在日本所主張的專屬經濟區內開展勘探活動必須獲得日本政府的批准,如果違反規定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處罰。不過,日本認為在沖繩縣尖閣諸島(中國名:釣魚島)和東京都沖之鳥島的周邊海域,中國籍船隻未經許便展開活動以及以科學考察為由進行資源勘探的事態時有發生。
日本海上保安廳要求中止活動但一直無果。為了確保日本的權益,日本政府認為有必要制定新規定。計劃加強對無許可船隻的處罰和監視力度,同時還設想建立限制科學調查活動的體制。將通過加強對相關海域的管理,以應對中國日趨活躍的海洋活動。
專屬經濟區(EEZ):1982年通過、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條約》規定,全球沿海國家除了擁有12海浬領海權以外,其海域面積可以向外延伸至200海浬,作為這個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家可以管理礦産以及漁業等海洋資源。
該條約於1996年在日本批准並生效。截止今年4月底,已經有包括中國等國在內的165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該條約。在專屬經濟區內進行資源勘探必須獲得沿海國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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