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1月22日確定了4月份以後的新藥定價規則。對於率先在日本上市的劃時代的新藥,將給予加價10%的優待。作為增長戰略的一環,日本政府此舉的目的是提高日本國內市場的吸引力,促使製藥企業開展新藥研發。同時,製藥企業優先向日本國內市場投放新藥也有利於為患者消除不便。
新規則規定,在計算和確定適用於健康保險的新藥的官方牌價時將加價10%。加價的新藥必須滿足(1)具有日本國內外現有藥物所不具備的新功效(2)率先在日本獲得藥事許可(3)不僅限於在日本市場發售等條件。
由於日本政府在為藥品定價時會參照美國等國的類似藥物的價格,所以不少日本製藥廠商先在外國發售新藥、將新藥定到較高價位之後再投放日本市場。這導致新藥在日本國內市場的投放滯後。因此,日本政府對率先在日本發售的新藥給予加價優待,以促進新藥開發。
按照定價規則,在日本國內外不存在類似藥物,且基於製造和銷售等成本來定價時,新藥的利潤率最高可達到製藥行業平均利潤率的2倍。藥療器械定價方面也將採用同樣的規則。
另外,為了防止新藥加價導致健康保險負擔增加、醫療費用膨脹,還將引入促進廉價「學名藥」(新藥專利到期後發售的與新藥成分相同的藥品)利用的藥物定價規則。目前,學名藥的價格是新藥的70%,今後原則上將把這些學名藥的價格降至新藥的60%。
根據藥物種類不同,有時學名藥上市很久也難以取代新藥。因此,新規則規定,如果學名藥上市5年以上,且市佔率低於60%,與之相應的新藥價格將最多下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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