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政治家和政治團體收取的政治資金透明化,1948年作為議員立法,日本制定並施行了《政治資金規正法》。其目的是應對二戰結束後日本國內的政治腐敗問題。
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規定,政治團體每年必須提交政治資金收支報告,此外還規定了政黨和政治家的資金管理團體一年內可從單個企業收取的捐款的上限等。
每當出現有關「政治與金錢」的政治醜聞時,日本的《政治資金規正法》都會重新進行修訂,制定更為嚴格的規定。在1993年曝出建設公司等向日本中央及地方政界行賄的事件後,1994年的《政治資金規正法》修訂案將捐款的最高限額下調到了5萬日元以下,此外還加強了懲罰力度。2007年的修訂案規定,資金管理團體的經費支出中必須附帶收據發票。
日本《政治資金規正法》還規定,對收支報告書造假者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萬日元以下罰款等。不提交報告或者不記錄收入等必須記錄的款項時也會面臨同樣的處罰。即使日本的國會議員等政治團體的代表沒有直接參與造假記錄等,但在選任和監督會計責任人方面有失責情況的話,也將被處以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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