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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收200億歐元IT企業或成數位稅徵稅對象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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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圍繞針對大型IT企業制定數位稅徵稅規則,日本經濟新聞(中文版:日經中文網)獲悉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向大約140個國家和地區提出的草案。草案顯示,以銷售額200億歐元、利潤率10%為標準,將徵稅對象鎖定在100家企業左右,消費者所在的市場國家和地區可以廣泛徵稅。這一框架一旦確定,將成為國際稅制的巨大轉捩點。

 

       相關國家將在630日~71日的視頻會議上,就達成事務級協議書進行協商。力爭在7月于義大利召開的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達成協定。

  

被稱為GAFA的美國大型IT企業(reuters)

 

       法人稅過去原則上是針對工廠及店舖等物理網點進行徵收。數字企業不一定擁有大型業務基地,而是通過網際網路在全球提供服務。過去即使是企業在該地獲得很大收益的國家和地區也難以對其徵稅。

 

       七國集團(G7)在6月上旬的財長會議上,針對設置收益的簡單標準並向跨國企業徵稅達成了一致。關於利潤率超過10%的部分,賦予消費者所在的國家至少2成的徵稅權。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企業的利潤率為15%,超出標準的5%將成為數位稅的徵收對象。其中,2成(利潤率1%)以上由各國分割。具體比例及詳細的分配方法將於今後確定。有分析認為將以每個國家和地區的用戶人數及收益等為分配標準。

 

       新規則設想主要的適用對象是被稱為GAFA(谷歌、亞馬遜、Facebook、蘋果)的大型IT企業。部分國家要求排除金融及資源等業務。今後有可能繼續展開交涉。新規則涉及的日本企業被認為只有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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