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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116小時仍未深入討論的日本安保法案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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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在日本眾議院特別委員會通過的安全保障相關法案的審議長達約116小時,這個審議的長度在日本排在歷史第6位。但是,圍繞解禁集體自衛權的內容合憲還是違憲的“初步討論”就耗費了大量時間,很難説討論得到了加深。

  日本此次的安保法案廣泛涵蓋從“非常事態”到平時,能夠使自衛隊毫無疏漏地應對各種事態。不過,眾議院特別委員會的質詢集中于集體自衛權的問題。

日本眾議院和平安全法制特別委員會在審議安保法案(kyodo)
  所謂集體自衛權,指的是在他國遭受武力攻擊時,即使日本沒有受到直接攻擊,也可以一起反擊的權利。在安倍政權通過2014年7月的內閣會議決定修改政府的憲法解釋之前,歷屆政權均採取了“雖擁有權利,但無法行使”的立場。

    安保法案根據新的憲法解釋,即使日本沒有遭受直接攻擊,只要發生日本的存立遭受威脅的事態(存立危機事態),也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同時稱歸根到底將在保衛日本的最小限度內行使。

     6月,安保法案受到“違憲”的質疑。出席眾議院憲法審查會會議的包括執政黨推薦者在內的憲法學者均認為“違反憲法”。隨後的法案審議完全圍繞是否違憲展開辯論。

    成為焦點的是日本政府提出的合憲的根據。採用了1972年政府見解的一部分——如果外國的武力攻擊導致日本人的權利從根本上遭受顛覆,允許行使必要最小限度的自衛權。但是1972年見解在結論部分禁止了集體自衛權的行使。在在野黨方面抓住了這個矛盾。

    日本政府作為加強材料,還列舉了1959年的最高法院判決(砂川判決)。該判決表示:“旨在保護國家存立的自衛措施是國家固有的權能”。雖然令人聯想起安保法案的“存立危機事態”,但在野黨方面反駁稱,這與行使集體自衛權沒有關係。

     日本政府方面考慮到中國強化海洋戰略等問題,希望民眾認識到安保環境已在根本上改變,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表示“對於正當性完全抱有信心”。解釋法律論與保衛國民安全的現實政治之間的差異,但這個觀點仍未得到充分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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