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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應對疫情展開的法律解釋攻防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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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

       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大問題上,政府的相關法律解釋的重要性日漸增加。日本政府以防止感染擴大為最優先課題,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作出最大限度的政治判斷。這是因為,超過制定法律時設想情況的事態接連發生,如果按照平時的法律解釋來應對,存在産生致命性的滯後的風險。在危機應對方面,與法律解釋展開攻防的狀況顯現出來。

 

安倍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對策本部發言(18日,首相官邸)

 

       令日本政府在初始行動中苦惱的是從23日開始停靠在橫濱港的“鑽石公主號”遊輪。當時決定基於檢疫法,為了實施檢疫而要求乘客在船上觀察健康狀況14天,暫不允許下船。

 

       2月1日施行的政令將新型肺炎列為感染症法上的“指定感染症”和檢疫法上的“檢疫感染症”,採取與“非典”(重症急性呼吸綜合徵、SARS)相同的“2類傳染病”應對措施。可以對患者和疑似感染者採用建議或強制住院、限制就業等措施。

 

       隨著遊輪上的乘務人員等被感染,需要採取更加有力的防止措施。因此日本政府修改政令,決定在入境時採取可強制患者住院的“隔離”措施以及讓疑似感染者在指定設施觀察的“留觀”措施。這相當於埃博拉出血熱等危險度更高的“1類傳染病”的應對措施。

 

       “如果採取了隔離或留觀措施,難道不應該(將新型肺炎)指定為1類傳染病嗎?”在14日的自民黨會議上,針對政府方面的説明出現了異議聲。有聲音擔憂,如果政府採取了過度的應對措施,隨意限制患者的行動,很可能侵犯人權。

 

       圍繞感染症法,日本政府對曾經強制隔離患者的麻風病進行了反省。前厚生勞動相田村憲久表示,“已經是最大限度的應對。考慮到法律的安定性,有必要對法律進行一定的修改”。

 

       日本執政黨和在野黨未出現提出議員立法、力爭迅速完善法律的行動。厚生勞動相加藤勝信表示,“作為緊急對策,必須能夠應對各種各樣的狀況”。選擇了可在短期設立法律依據的修改政令的做法。

 

       圍繞禁止外國人入境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在日本政府內部,法律解釋也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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