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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應對疫情展開的法律解釋攻防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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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

 

       日本政府依據該法第5條第1項第14號拒絕船內乘客存在感染風險的荷蘭籍遊輪“威士特丹號”以及曾在中國湖北和浙江省逗留的外國人入境。

 

       第14號法條規定可以拒絕“可能損害日本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人”入境。原本是設想用於騷亂等特殊情況,被法律相關人士稱為“傳家寶刀”。

 

       二戰後14條只有一次經內閣會議同意而被適用,即1961年拒絕為參加共産黨大會而來日的外國人入境。

 

      日本法相森雅子錶示,“有聲音認為不存在可以拒絕外國人入境的條款”。據日本政府相關人士透露,在首相官邸還有意見指出,“不能根據該條文而作出以新型肺炎為由拒絕外國人入境的解釋”。最終對於拒絕入境持積極態度的政權高官向法制局長官近藤正春確認是否可以適用,認為可以解釋為能夠適用。

 

       儘管如此,在法務省內部依然存在很強的謹慎論調。最終通過在首相官邸召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這一罕見的應對,將新型肺炎對策定位為“安全保障層面的問題”,便於法務省適用14號。

 

       發生預料之外的緊急事態時,判斷遲緩會導致事態惡化。在將新型肺炎列為可要求疑似感染者接受檢測的“指定感染症”問題上,政權官員表示對此次的應對感到“後悔”。

 

       1月28日內閣會議通過了將新型肺炎列為“指定感染症”的政令並公佈,決定從10天后的27日開始施行。由於違反政令將受到處罰,日本政府與內閣法制局等討論後決定應設置充分的通知期限。

 

       然而這一判斷招致了自民黨和輿論的批評。最終日本政府131日宣佈將政令施行時間提前至21日。此前曾有過世界衛生組織(WHO)宣佈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提前行動的先例,此次沿襲了之前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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