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應對疫情展開的法律解釋攻防
2020/02/21
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大問題上,政府的相關法律解釋的重要性日漸增加。日本政府以防止感染擴大為最優先課題,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作出最大限度的政治判斷。這是因為,超過制定法律時設想情況的事態接連發生,如果按照平時的法律解釋來應對,存在産生致命性的滯後的風險。在危機應對方面,與法律解釋展開攻防的狀況顯現出來。
![]() |
安倍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症對策本部發言(18日,首相官邸) |
令日本政府在初始行動中苦惱的是從2月3日開始停靠在橫濱港的「鑽石公主號」郵輪。當時決定基於檢疫法,為了實施檢疫而要求乘客在船上觀察健康狀況14天,暫不允許下船。
2月1日施行的政令將新型肺炎列為感染症法上的「指定感染症」和檢疫法上的「檢疫感染症」,採取與「非典」(重症急性呼吸症候群、SARS)相同的「2類傳染病」應對措施。可以對患者和疑似感染者採用建議或強制住院、限制就業等措施。
隨著郵輪上的乘務人員等被感染,需要採取更加有力的防止措施。因此日本政府修改政令,決定在入境時採取可強制患者住院的「隔離」措施以及讓疑似感染者在指定設施觀察的「留觀」措施。這相當於伊波拉出血熱等危險度更高的「1類傳染病」的應對措施。
「如果採取了隔離或留觀措施,難道不應該(將新型肺炎)指定為1類傳染病嗎?」在14日的自民黨會議上,針對政府方面的説明出現了異議聲。有聲音擔憂,如果政府採取了過度的應對措施,隨意限制患者的行動,很可能侵犯人權。
圍繞感染症法,日本政府對曾經強制隔離患者的麻瘋病進行了反省。前厚生勞動相田村憲久表示,「已經是最大限度的應對。考慮到法律的安定性,有必要對法律進行一定的修改」。
日本執政黨和在野黨未出現提出議員立法、力爭迅速完善法律的行動。厚生勞動相加藤勝信表示,「作為緊急對策,必須能夠應對各種各樣的狀況」。選擇了可在短期設立法律依據的修改政令的做法。
圍繞禁止外國人入境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在日本政府內部,法律解釋也存在分歧。
日本政府依據該法第5條第1項第14號拒絕船內乘客存在感染風險的荷蘭籍郵輪「威士特丹號」以及曾在中國湖北和浙江省逗留的外國人入境。
第14號法條規定可以拒絕「可能損害日本國家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人」入境。原本是設想用於騷亂等特殊情況,被法律相關人士稱為「傳家寶刀」。
二戰後14條只有一次經內閣會議同意而被適用,即1961年拒絕為參加共産黨大會而來日的外國人入境。
日本法相森雅子表示,「有聲音認為不存在可以拒絕外國人入境的條款」。據日本政府相關人士透露,在首相官邸還有意見指出,「不能根據該條文而作出以新型肺炎為由拒絕外國人入境的解釋」。最終對於拒絕入境持積極態度的政權高官向法制局長官近藤正春確認是否可以適用,認為可以解釋為能夠適用。
儘管如此,在法務省內部依然存在很強的謹慎論調。最終通過在首相官邸召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這一罕見的應對,將新型肺炎對策定位為「安全保障層面的問題」,便於法務省適用14號。
發生預料之外的緊急事態時,判斷遲緩會導致事態惡化。在將新型肺炎列為可要求疑似感染者接受檢測的「指定感染症」問題上,政權官員表示對此次的應對感到「後悔」。
1月28日內閣會議通過了將新型肺炎列為「指定感染症」的政令並公佈,決定從10天后的2月7日開始施行。由於違反政令將受到處罰,日本政府與內閣法制局等討論後決定應設置充分的通知期限。
然而這一判斷招致了自民黨和輿論的批評。最終日本政府1月31日宣佈將政令施行時間提前至2月1日。此前曾有過世界衛生組織(WHO)宣佈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提前行動的先例,此次沿襲了之前的先例。
版權聲明:日本經濟新聞社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或部分複製,違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