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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擬為新冠疫苗立法,如有健康損害國家賠償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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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

 

       一般來説,到疫苗實用化為止需要510年以上。新冠疫苗力爭在1年左右實現實用化。對制藥公司來説,也存在由於以罕見的短時間進行開發而發生的風險。

 

各國圍繞疫苗展開激烈爭奪(reuters)

 

       在海外,針對傳染病疫苗導致的健康損害,由國家負責賠償的案例很多。

 

       在美國,以不存在違規等為條件,緊急時賦予制藥公司免責權。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顯示,在新型流感疫苗的採購中,英德法等國納入了由國家補償損失的條款。

 

       而在日本,2009年進口新型流感疫苗時,通過了補償海外企業的特別措施法。該法施行後,與企業方面簽署了損失補償協議。在2011年的預防接種法修正案中也設置相同規定,但在2016年失效。

 

       世衛組織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將現狀認定為全球性大流行,認可了有別於通常情況的疫苗開發。

 

       一般來説,在判斷疫苗有效性的指標中,條件是滿足8成以上,但此次放寬為“50%以上”。還有預計僅在數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的例子。俄羅斯批准的疫苗沒有經過國際上要求的臨床試驗中對大量人員接種的最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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