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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若接受韓方提案或許能解決勞工問題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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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從較客觀的立場來看,即使成立的第三國仲裁委員會,仲裁結果能否改變司法的判決,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仲裁委員會是由“各締約國政府任命的各一名的仲裁委員”及“兩名仲裁委員同意的“第三仲裁委員”或兩名仲裁委員同意的“第三國政府指定的仲裁委員”三人構成的,筆者不是法律專家,對此不敢深論,但是覺得其仲裁結果的有效範圍可能限于政府的行政效力之內,無法干涉到司法判決,因為南韓最高法院在2018年11月30日《新日鐵住金徵用工事件再上告審判決》中指出:“請求權協定,1965年8月14日在大韓民國國會通過,1965年12月18日作為條約第172號公佈,與國內法有同等效力。因此,決定請求權協定的意義、內容和適用範圍的,只能是對法令具有最終解釋許可權的最高法院也就是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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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如果實現了日韓兩國企業共同出資提供補償,這個問題有可能得到解決,這個提案要比日本在中國遇到的相同案例對日本有利得多。

           

  從1995年開始,二戰時遭日本方面強徵的中國勞工倖存者及遺屬發起的對日本政府及日本企業的多次訴訟,無一勝訴。日本法院駁回原告要求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日中之間的索賠權,包括個人索賠權,因《日中聯合聲明》的簽署已不存在” 。

          

  而在2014年2月26日,37名原二戰時遭日本方面強徵的中國勞工及遺屬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日本焦炭工業株式會社(日本コークス工業,原三井礦山)和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三菱マテリアル,原三菱礦業)提起訴訟,該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成為中國國內立案的首例。

          

  而2016年6月1日,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確定了和中國受害者和解。其主要內容是:三菱綜合材料株式會社向受害者道歉,並向每名受害者支付約170萬日元,支付對象總共3765名。

          

  而如果日韓之間實現了由南韓企業和日本企業共同出資對應南韓勞工判決問題,其結果就比在中國的案例對日方有利得多,如果日方真的和韓方沿著這個解決問題的方向達成某種協議,韓方企業和日方企業成了“拴在一個繩上的兩隻螞蚱”,有可能只要南韓法院判決日方企業敗訴,也就等於宣佈韓方企業共同負責賠償責任,韓方也會對這個官司很傷腦筋,不只是政府,司法和民眾及企業也會重新考慮這個問題,而且這種解決辦法不涉及“行政干預司法”問題,比較具有可操作性。

          

  本文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

              

張石

 張石 簡歷:1985年,中國東北師範大學外國語言文學系研究生院畢業,獲碩士學位。1988年到1992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助理研究員,1994年到1996年,東京大學教養係客座研究員,現任日本《中文導報》副主編。著有《莊子和現代主義》、《川端康成與東方古典》、《櫻雪鴻泥》、《寒山與日本文化》、《東京傷逝》、《孫中山與大月薰—一段不為人知的浪漫史》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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