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廳此前判定夏普的液晶顯示器「IGZO」註冊商標無效,夏普不接受這一判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消。對此,日本智慧財産權高等法院於2月25日作出了駁回請求的判決。由於IGZO是原材料的物質名稱,審判長設樂隆一判斷認為:「允許特定企業壟斷使用(IGZO名稱),在公共利益方面很難説恰當」。而敗訴的夏普方面表示:「包括提起上訴在內,將妥善加以應對」。
IGZO是將銦、鎵、鋅和氧元素符號的首字母連起來的簡稱,自1995年開始使用。日本科學技術振興機構持有其專利,而夏普獲得授權,將其用於高性能液晶顯示器的製造。夏普同時將其作為品牌加以使用,於2011年11月註冊為商標。
日本科學技術振興機構於2013年7月宣稱,眾多企業參與了有關IGZO的研發,只有夏普將其作為商標壟斷使用不合理,依據《商標法》中「僅僅顯示商品原材料的商標註冊不應被承認」這一規定,向日本專利廳申請仲裁。該廳2014年3月作出登出商標的判定,隨後夏普為要求取消這一判定而提起訴訟。
夏普方面在訴訟中主張:「借助IGZO技術來量産和銷售商品的只有本公司,通過宣傳和促銷活動,其知名度才得以普及」。但審判長指出:「在註冊商標時,在電子業界,作為意為銦、鎵、鋅氧化物的詞語已經廣為人知」。
此外,IGZO作為提高電子元器件性能的材料受到期待,眾多相關人士要求使用這一商標,因此法院認為:「允許特定企業壟斷使用在公共利益方面很難説恰當」,認為此案適用於《商標法》不予承認的「僅僅顯示原材料的商標」條款,最後得出結論稱,做出無效裁決是恰當的。
即使IGZO商標被判無效,夏普也僅僅是無法壟斷使用,今後仍可繼續在産品名等方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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