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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用日本經驗幫中國治理環境問題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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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經中文網特約撰稿人 西村友作:2016年12月30日0時,北京市正式發佈空氣重污染“橙色預警”,祝賀新年的跨年倒計時綵燈也在一片白色的“霧霾”之中失去了光彩。

 

  現在,中國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和人口的增加,環境污染和工業公害正日趨嚴重。這種環境問題就像是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生長痛”,實際上在各發達國家發展經濟時也發生了各種環境污染和工業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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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本,在1950年代後半期至1970年代的快速經濟發展期,由於以“四大公害病”為代表的各種公害,國民遭受了巨大傷害。四大公害病指的是“水俁病(熊本縣)”、“第二水俁病(新潟縣)”、“痛痛病(富山縣)”和“四日市喘息(三重縣)”。在1960年代後半期,上述四大公害病的患者及其家人和遺屬將被認為引發公害的企業告上法庭,在各個審判中,居民一方均取得了勝訴。以此為契機,反對公害的民眾運動高漲,《公害對策基本法(1967年)》、《水質污濁防止法(1970年)》和《有關公害健康被害補償等的法律(1973年)》等一系列法律得以制定,還成立了綜合推動公害相關法律實施的環境廳。

 

  為了改善環境問題,不僅是政府,民間的努力也是不可或缺的。據日本經濟産業省(前通商産業省)統計,日本民營企業的公害防治設備投資額在1965年僅為297億日元,佔設備投資整體的比率也只有3.1%。但在四大公害訴訟以後,投資額迅速增加,1975年已超過了9000億日元,佔設備投資整體的比率也達到17.1%。日本舉全國之力努力防治公害,最終平息了工業公害問題。

 

  近年來,中國政府也試圖通過強化法規內容來應對環境問題。除了覆蓋環境問題整體的《環境保護法》之外,還有針對個別污染和問題的法律,比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但是,這些法律出臺的時間較早,對當前的環境問題已無法全部妥當處理,法規修訂正在進行中。具體來説,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起實施,而針對PM2.5導致的大氣污染防範對策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

 

  近年來,大氣污染問題越來越受民眾的關注,中國政府對大氣污染對策也十分重視。對於燃燒量較大的煤炭火力發電站,中國將引入比日本更嚴格的規定。堀場製作所的環境過程部長林獎表示,正在煤炭火電站推行的超低排放標準為SO235mg/㎥、NOx50mg/㎥,這屬於只有日本的LNG(液化天然氣)和擁有最尖端脫硝脫硫設備的發電站才能實現的級別。中國計劃今後3年從沿海地區的發電站向內陸地區推行。

 

  另一方面,改善環境污染所不可或缺的投資則增長緩慢。環境保護部的統計數據顯示,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的增長率自2010年之後持續下降,2015年陷入負增長。具體來説,2015年的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為8806億元,同比減少8.03%,工業污染治理投資同比減少22.4%。這可能跟企業經營狀況有關。改善環境問題需要巨大的成本。在中國經濟從高速增長向中高速增長轉換的背景下,企業由於業績惡化而減少了環保投資。一些相關研究表明,環境污染的改善程度與投資額之間存在較高的相關性。因此有必要強化清潔能源減稅和環保補貼等政策。另一方面,部分企業被指逃避環保法規,仍有必要加強監管執行與取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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