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與監控社會
2017/06/15
4月,在深圳一家外資企業工作的小鐘為了出差要購買機票,結果大吃一驚。因為被告知由於被列入黑名單,無法購票。經過查詢得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父親經營的企業的股東,而那家企業陷入債務違約。
「失信被執行人」受限的移動
小鐘在這個過程中被指定為「失信被執行人」,以不遵守判決與和解結果、拖欠賠償金等的人為主要對象,由法院認定。小鐘為了繳納父親所欠的40萬元債務,不得不走進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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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承諾,欠債還錢,以理所當然的原則作為大道理,中國正在構建至今未曾有過的監控社會。開端是2014年發佈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而推波助瀾的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公安部、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和中國鐵路總公司等40多個部委、廳局和國有企業簽署的《信用資訊共建共用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的內容很嚴厲。簽署備忘錄的部委和企業將共用「失信被執行人」資訊,實施各種限制。限制就包括以下這些。
(1)具有現金價值保險限制
(2)擔任企業董事等的限制
(3)乘坐高鐵和飛機限制
(4)四星以上酒店和高爾夫球場等消費限制
(5)房地産購買限制
(6)團隊旅遊等消費限制
(7)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限制
(8)出境限制
(9)調查護照、婚姻狀況及持有的車輛等資訊
被扣的支付寶餘額
欠帳不還和不遵守判決當然應該受到譴責。不過,懲罰應該與所犯的不正當行為的嚴重程度相符,是否需要如此嚴厲的懲罰呢?有必要認真加以思考。是否有必要明顯限制乘坐高鐵和飛機?或牽累子女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3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表示,「限制628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229萬人次乘坐高鐵」,強調新機制正在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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