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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理財産品風險最大

201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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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曉靈:其實我在很多場合都講過,金融機構儘管有很多業務的相互滲透,但是金融業務的本質上的東西是不會因為相互滲透去而改變它的本質。比如説,銀行主要搞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的業務,在這個過程當中它會創造信用貨幣,銀行的貸款業務的本質,吸收存款的特性和創造貨幣的特性是不會改變的;證券機構要搭建投資者和融資者的橋梁,要保證資訊的真實全面,從這個意義上來説,它仲介機構的本性也不會改變;保險公司基於大數法則下進行經濟補償的功能也不會改變;信託本身是一種法律關係,受人之托帶人理財,它只收取管理費,而投資者要承擔風險,享受收益,這種本質也不會改變。所以,不管哪個機構經營了銀證保信業務的時候,都要按照相同的規則來進行監管,這就是我常説的功能監管、行為監管,就是按照同樣的功能和行為來進行監管。

 

     根據這樣的情況,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我看報紙上經常會説,現在金融機構已經綜合經營了,那麼我們是不是要搞綜合監管?我想不應該是這樣的,綜合經營的是功能監管、行為監管。就是説,一個機構如果你做了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就應該那個業務的本質去接受監管。過去我們的監管是機構監管為主,什麼叫機構監管呢?就是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和撤銷進行發牌照、吊銷拍照,對機構的審慎經營進行管理。行為監管,就是説即便是機構的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做了我説管的功能方面的事情,那麼你還是要到我這裡來領取牌照。大家都知道,在香港要做證券業務有9張牌照。銀行要銷售保險産品或基金産品,實際上他是要到保監會取得保險銷售的資格,要到證監會獲得基金銷售的資格,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國家已經有這個牌照式管理的基礎了。因而在綜合經營的大形勢下,我想我們更應該強化功能監管、行為監管。最典型的交叉經營的,就是我剛才説的大資管市場的資産管理産品,應該按照它的法律屬性,交由證監會來統一監管比較好。

根據現在綜合經營的情況會出現很多風險,對於各類金融機構它所從事的業務,它的數量到底怎麼樣,他的投資者怎麼樣,有一個綜合的統計分析對於了解整個市場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的監管體制不管怎麼改變,對與央行在整個體系當中所承擔的貨幣政策職能和金融穩定的職能是不會改變的。

 

       大家都知道,在各國來説金融市場上最終的流動性的提供者是央行,所以央行既擔負著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的責任,又承擔著金融穩定的職責。在綜合經營的情況下,那麼多的資訊比較複雜而風險傳染的情況又時常會發生,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央行,就需要掌握全面的資訊。大家知道前兩年總書記在講金融體制改革的時候強調了三個統籌,一個就是統籌系統性重要金融機構和金控公司的監管;統籌重要的基礎設施的監管;統籌綜合金融統計。其實這些都是在為金融穩定打下堅持的基礎。從我剛才分析的,在綜合經營的情況下,我們的監管原則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走向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在複雜的金融形勢下,要強化央行進行承擔金融穩定職能方面的條件,而且在比較紛繁複雜的國際國內的金融形勢下,我們需要有效的央行,它的貨幣政策要更加有效,匯率政策也要更加的有效,這樣才能夠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金融系統,來應付更加複雜的國際國內的形形勢。

 

      這就是我對監管體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簡單的把三會合在一起,簡單的把三會都合到央行去,而是看我們的監管的理念。其實世界各國監管體制有各種各樣的不同模式,都要受到當事國家的歷史文化和現實經濟條件的制約,什麼樣的條件能夠更好的完成我剛才所説的,要有一個穩定的金融防範的框架,就是更好的讓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結合在一起,怎麼樣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貨幣政策的調控體系。如果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我想樣的及機構,什麼樣的監管體系都是合適的。

 

  記者為日本經濟新聞(中文版:日經中文網)原田逸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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