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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到底應該是誰的?

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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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藍色發光二極體(LED)的發明者中村修二榮獲了14年諾貝爾物理學獎。不過,提到中村,日本人最先聯想到的卻可能是幾年前的鉅額專利訴訟。

  首先需要回顧一下中村所涉及的專利訴訟。2001年中村起訴曾經的工作單位——日亞化學工業公司。當時在日本,員工起訴公司這件事本身就令人深感吃驚。之後,東京地方法院2004年一審判決日亞化學向中村支付200億日元的天價專利補償金,結果在日本誕生了「中村衝擊」這個詞。

在日亞化學工業工作時的中村,發明獎金只有2萬日元。在學會中被起了「奴隸」的外號 (拍攝於1997年左右)
  雙方在二審實現了和解,最終中村拿到了8.4億日元。但以此為契機,公司與作為員工的技術人員(包括已退休人員)的專利訴訟開始在日本相繼出現。

      日本政府的改革方案截然相反

  在此次中村獲得諾貝爾獎之際,圍繞他提出的「職務發明的歸屬和補償」這個問題,在日本政府內部,與中村觀點截然相反的改革正在被推動。雖説時機偶然,但仍然顯得有些諷刺。

  日本政府正在主導調整職務發明制度。其核心就是將目前歸員工所有的職務發明的「獲得專利的權利」改為歸屬公司。「獲得專利的權利」聽起來有些繞口,其關鍵就是申請專利的權利。在日本,目前該權利一般由公司在向員工支付「相應的補償」之後獲得,但目前正在討論讓其從最初開始就屬於企業一方。

  過去2年,日本政府的成長戰略曾明確提出推進「職務發明制度的根本性調整」。據《日本經濟新聞》(中文版:日經中文網)10月6的早報報道,「如果順利,將爭取在本次國會臨時會議期間提交修正案」。

  強烈要求做出制度調整的是日本經濟界。例如,日本製藥工業協會和電子資訊技術産業協會在2月向日本專利廳提交的意見書認為,「職務發明是基於公司決策的投資的産物,並由公司承擔風險,是支付工資後獲得的勞動成果,其權利自始屬於法人,這是最恰當的。」

  海外團體要求日本改革這一制度的態度更加明確。美國製藥協會表示,「對於製藥産業來説,需要促成研發投資意願的商業環境。但不幸的是,日本的職務發明制度將使企業對在日本進行研發投資猶豫不決。」

  在研發新藥時,候選化合物往往有無數種,但實際能被用於研製新藥的只有極少數。絕大部分的研究都將無果而終。對於這種研究,公司不可能以「浪費研發費用,對公司造成損失」為由來起訴研發人員。而一旦取得成功,成果收入將被研究人員索取,這對公司來説並不公平。並且,這將打擊企業實施研發投資的積極性,同時還違背了專利制度獎勵發明創造的精神。這就是主張專利申請權利屬於公司的基本論據。

      自行創業是一個選擇

  在日本認為這樣的改革意味著「法人剝奪員工的利益,欺負弱勢群體」而持反對意見的聲音也很高。但是從風險回報的角度來看,專利申請權利歸屬企業的改革論更具説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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