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主辦銀行制」或許是紓困民企的良藥
2020/02/28
(1) 最大的公司債權人,銀行主貸在企業資本來源中佔主導地位。二戰後,日本證券市場的發展長期處於落後狀態,各公司不得不依靠從銀行貸款這一間接融資途徑來滿足其需求。
(2) 重要的企業股權持有者。日本主辦銀行與其關聯企業間存在長期而密切的合作,在其公 司治理結構中所具有的舉足輕重的作用。日本規定銀行可持有企業股份的5%,主辦銀行制實現法人持股及銀行與企業交叉持股,銀行可以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更換企業高管,介入企業的股份制改造。
(3) 人事參與。銀行通過向企業派遣內部董事 (由企業支薪的高管)來實現對公司的人事參與。
在日本的大企業中,來自銀行的董事不在少數。銀行頗具特色的「出向制度」一般允許員工在48歲以後離開銀行轉入關聯實體企業工作。從銀行的角度而言,出向員工雖然徹底離開了金融體系,對於加強銀企關係具有重要意義。通過這種人事參與,主辦銀行可以迅速而準確地獲取有關公司的第一手資訊,幫助公司加強其業務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還可以對公司發展戰略的制訂與實施全過程加強控制。
2.主辦銀行在當今日本社會中的地位
主辦銀行制融合了銀行與企業之間,以及銀行與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關係。幾乎每一個日本企業都與某銀行保持著緊密的聯繫。這些聯繫包括貸款,但也涉及債券發行支援,股權投資,支付結算帳戶以及各種不同的資訊和管理方面的服務。
戰後,日本的銀企關係是以主辦銀行為中心的模式。主辦銀行制和財閥制實質是相互重疊交叉和互補的公司治理結構。財閥是在1930年代以後出現成的日本家族大企業的聯合,這些企業之間的聯繫包括交叉持有股權和債權,産品和勞務貿易。但是其核心企業多為銀行,因此主辦銀行則可以視為是財閥企業間實現聯繫的基礎。
財閥集團根據成員企業實施績效所體現的企業內外環境的變化來對控制權的分配作出適應性的重新調整,只有當企業出現財務危機時,財閥集團對企業的治理模式才轉入積極干預狀態,而實行這種干預通常要由主辦銀行來&&。主辦銀行是日本財閥集團對其成員企業進行控制權調整的具體實施者。
1990 年代中後期到 2000 年初,日本實施了「金融大爆炸(big bang)」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主辦銀行制的銀行為企業護航模式也逐漸暴露出弱點。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1997 年以後,北海道拓殖銀行和日本長期信用銀行、日本債券信用銀行先後破産,銀行對企業的持股的減少以及規避不良資産等企業行為的出現,貌似主辦銀行制要退出舞臺,其實其主要職能並未發生大的變化。特別是企業遇到經營危機或是瀕臨破産時,股票價值大跌導致股東的作用大幅度降低,這時主辦銀行作為主要債權方對企業實施重組,行使企業經營管理的職能説起到的作用巨大。
日本的帝國數據公司在2018年對日本企業147萬家實施的全國主辦銀行調查顯示,回答主辦銀行是三菱UFJ、三井住友、瑞穗等5家都市銀行的企業共29.2萬家(佔比19.8%)、回答是地方銀行的共 73.5萬家(佔 比50.0%)、回答是信用金庫的有 34.1 萬家(佔比23.2%)。由上可見,被稱作日本三大巨型銀行的三菱UFJ為10.1萬家企業(份額6.8%)、三井住友為 7.9 萬家企業(份額 5.4%)、瑞穗為 6.4萬家企業(份額4.3%)承擔了主辦銀行的職責,同時其他各級別的銀行都發揮了相應的主辦銀行的作用。
目前,日本企業的銀行貸款所佔比例雖然有所下降,但主辦銀行作為企業最大債權人的地位並未發生過動搖。拋開大型都市銀行與財閥集團各成員之間在歷史上形成的交易關係,一般來説提供高品質服務的金融機構也會角逐主辦銀行的地位。因此主辦銀行並非局限商業銀行,包括投行和信託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也分擔著主辦銀行的職能。
3. 主辦銀行制能否扭轉我國民企的「融資難,融資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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