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關部門扣押日本企業商船三井的船舶一事,最終以商船三井支付約40億日元託管金而平息。作為事件起因的租船合同簽訂於中日之間戰爭全面爆發之前的1936年。此次扣押是否違背了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存在不同的解讀。而中日兩國政府均希望將此事與戰爭賠償撇開,作為民間的企業糾紛儘快了結。
「為什麼突然扣押?」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停泊在浙江省某港口的商船三井的鐵礦石運輸船。一接到報告,日本外務省的有關人員就向中方進行了詢問。商船三井正在推動與原告的和解,商船遭扣讓他們大吃一驚。
已生效判決的執行不能拖延
中方的回答是,原告一直在與商船三井協商,但沒有進展,已生效判決的執行工作不能一直拖下去。
日本政府研判的第一個問題點是,中國政府是否違背了表示放棄對日本的戰爭賠償要求的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日本外務省的見解是,不能肯定地説是違反,屬於「灰色地帶」。
在日本企業強徵勞工問題上,中國受害者提起的索賠訴訟針對的是1937年中日戰爭全面開始以後的事情。日本政府採取的立場是,索賠權已根據中日聯合聲明而放棄。但在此次事件中,三井商船的前身企業簽訂船舶租借合同發生在1936年。存在難以明確主張違反聯合聲明的情況。
第二個問題點是今後是否會接連出現同類事件。中國在1987年1月1日開始施行作為基本民事法律的《民法通則》,規定了一般為兩年的訴訟時效制度。1988年,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出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將《民法通則》生效前的歷史案件的訴訟時效延長至生效後的兩年,也就是到1988年年底。本次案件恰恰是在1988年提起的訴訟。是否還有其他涉及二戰前的民事合同的訴訟?日本外務省還不能充分把握相關情況。
「有可能從根本上動搖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精神——日本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在4月21日的記者會上以相當強硬的言辭發表了觀點。但這些用語都是經外務仔細推敲過的,指出扣船行動不妥當,但又不斷言其違背聯合聲明。
在菅義偉做出這番發言幾個小時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就在記者會上表示這起案件是一起普通商事合同糾紛案,與中日戰爭賠償問題無關,並強調中國政府堅持和維護《中日聯合聲明》各項原則的立場沒有變化。
罕見的迅速解決
中國外交部相關人士表示,「原本就是作為民間糾紛來處理,這是向日方發出了希望軟著陸的資訊。這可能是中方不希望這一事件使日本企業的對華投資出現萎縮,從而影響經濟。
商船三井非常擔心問題長期拖下去給客戶帶來麻煩。一直在密切關注中方反應的日本政府也緩和了對抗的姿態,傾向於將此次事件作為「特殊事例」,朝著儘快軟著陸的方向努力。儘管4月22傍晚在自民黨的外交相關會議上出現了「很有可能成為和解交涉的惡劣先例」的反對意見,但自民黨外交與經濟合作本部的衛藤徵士郎本部長仍表示出了關注民間相互磋商的姿態。
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在三井商船支付託管金後解除了對其船舶的扣押。在扣押5天後就迅速了結此案。
為什麼扣押發生在這個時候?這仍是一個迷團。中國領導人似乎正通過歷史問題加強對日施壓。原告家屬也強烈要求扣押,司法當局也傾向於對日本施加嚴厲手段,中國正處於這樣一種氛圍當中。4月25日的《環球時報》刊登了題為「三井認罰開啟對日索賠新時代」的評論。對於日企來講,圍繞戰時賠償的風險仍在持續發酵……
本文作者為日本經濟新聞(中文版:日經中文網)編輯委員 佐藤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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